三大条件界定普通住房 直接影响契税和营业税

2008-01-31 来源: 长江日报 作者: 杨文平 王淼 【收藏本文】【打印

    什么样的“普通住房”可享受优惠政策?昨日获悉,市国土房产局、市地税局、市物价局、市规划局、市开发办等5个部门已就此联合发文,规定“原则上要同时满足三大条件”。

    这三大条件是: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.5(含1.5)以上;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(含140平方米)以下;售价在5700元/平方米以下且单套销售总价在80万元以下(别墅类商品住房除外)。

    根据规定,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价格界定依据,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装修成本。商品住房的装修成本由市开发办负责认定。此外,“普通住房”的售价标准每年调整一次。

    市国土房产局介绍,新规定从1月8日开始执行。在此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,仍按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“老规定”执行。

    “老规定”的核心内容是:凡别墅类(含联体)商品住房,以及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售价超过5500元/平方米或销售总价超过70万元的商品住房,为高档商品住房(对精装修的,按销售总价扣除有关精装修成本后的余额计算)。

    据介绍,是不是“普通住房”,对消费者所交的交易契税和营业税有直接影响,特别是房改房和次新房的买卖者。

    目前,我市住房的交易契税税率为4%,但对“普通住房”按50%征收,即房屋交易总额的2%,而“非普通住房”仍为4%。

    2006年6月1日后,个人购买超过5年(含5年)的“普通住房”对外销售的,免征营业税;个人购买超过5年(含5年)的“非普通住房”对外销售的,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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